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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金融、科技、教体、文化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湛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26 浏览次数:






平湛科〔2015〕11号



湛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区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政〔2014〕26号)和《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湛政〔2015〕12号)精神,现将《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

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实现由市场配置科技资源,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项目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自主立项、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所开展的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以及部分企业承担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列入区年度财政科技研发经费预算。

第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支持对象是平顶山市湛河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二)申请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其自身的研发投入要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要达到6%,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要达到4%,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要达到3%。

(三)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引进、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等科研项目。

(四)通过我区申报,企业获批的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等和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给予后补助。

(六)公益性科研项目应聚焦我区重点科技需求,破解公益行业关键技术瓶颈。

第五条  科技创新后补助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自主开发引进的“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原则上按科技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的10%—30%比例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相关类别给予20%—30%的后补助,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对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给予30%的后补助。对于项目主要承担人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二)通过我区申报,企业获批的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开放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惠民)科研项目,按国家、省年度拨付的资金额度给予20%。

(三)辖区内高校、科研、医疗机构通过我区申报取得的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我区得到应用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其科研投入的30%—50%给予补助。

(四)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科技创新活动中企业研发费用的核定范围依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七条  申请后补助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后补助申请,由区科技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家评估或评审,区科技局研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后补助资金。

第八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后补助资金全额核销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

第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严格资质审查,公益性科研项目应聚焦重大科技需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实施依据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区科技局《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暂行办法》而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和明确我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科技创新后补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后补助项目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自主立项、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所开展的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以及部分企业承担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

(一)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培育引进等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

1.“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2.“新工艺”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3.“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引进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4.“新品种”是指近三年以来,经省、市以上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认证的动植物新品种。以及首次从市外引进未在我区、我市种养,具有较高经济社会价值的特种种植、养殖品种。

(二)企业获批承担的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技开放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惠民等科技创新项目。

(三)科研院所、高校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

1.“重大科技成果”指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的各类科技成果。

2.“成功转化”是指科研院所、高校的技术成果已经在企业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我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了一定作用。

3.“成功的研发项目”指项目实施结束后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产出,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动物、植物新品种,技术标准等。

(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应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公益性科研项目应聚焦我区重点科技需求,破解公益行业关键技术瓶颈。

第三章  科技创新后补助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年度科技研发经费承担。

第六条  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培育等科技创新活动,按科技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的10%—30%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辖区内科研院所、高校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专利并在我区成功转化的项目,按其科研投入的30%—50%给予补助。

第八条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给予30%的后补助。

第九条  通过我区申报,企业获批的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惠民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按项目年度拨付的资金额度给予20%补助。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相关类别给予20%—30%的后补助,对于项目主要承担人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国家认定并正式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网登记备案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

(二)“创新贡献大”指突破了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示范带动强”指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内处于龙头地位,技术覆盖面较广,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一条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科技创新活动中企业研发费用的界定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活动费用核定范围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五)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六)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第五章  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后补助经费的,采取如下流程:

(一)通知发布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的重点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二)成果确认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和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成果确认。

1.企业承担了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技开放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惠民等科技创新项目的,需获取国家部委、省立项文件及验收结论。

2.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明。

3.企业获取的项目验收评估意见、技术合同和第三方效益证明等材料。

(三)提交补助申请材料

1.《区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申请表》。

2.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见本章第十三条第二款)。

3.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则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实地查看

区科技局计划科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对申报单位经营状况、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研发状况询问及相关资料实地核实。

(五)组织专家评审

区科技局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市级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拿出书面意见。

(六)项目审核和批复

区科技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评审报告,经局班子会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后补助资金全额核销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为《平顶山市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暂行办法》的补充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科技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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