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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0-1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财政系统、农机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效应,根据省、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件

 

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效应,根据省、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分配原则

2014年,上级已初步分配我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9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办事处所属的农业人口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2014年省农机局选择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105个品目机具列入年度补贴范围。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和深耕深松整地机械申购需求。对水稻插秧机、粮油烘干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免耕播种机、深耕犁、深松机、耕整机实行敞开补贴。对小麦联合收割机、平原非水稻种植区补贴对象购置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要合理控制。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由省农机局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机械补贴额依据省农机局向社会公布的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使用中央资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机具单机补贴限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批准,在其它农机具购置补贴完成以后,方可进行补贴。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要优先补贴。

每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若农业生产急需,超出限度额度,需经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批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省农机局统一公布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区农机局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区农机局。

2、农机局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农机局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机局和财政局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4、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资金兑付方式。
  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4、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农机局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局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财政局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3、要及时汇总所辖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局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如有年度结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下一年继续滚动使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继续实行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区农机局、财政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积极探索农机补贴经常性工作机制,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资金总量,结合我区实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水稻插秧机需求。对价格较低的机具(价值2000元以下)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平原地区也可以不予补贴。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农机局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继续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政府网或区农机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财政部门特别是乡镇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级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机局、财政局将对上述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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