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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5-27 浏览次数:

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农机计文〔2015〕17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棉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3日

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耕地面积较小的市辖区可由邻近县(市、区)代为实施。除省属黄泛区农场外,其他农场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省属黄泛区农场纳入西华县农机补贴范围,由西华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省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分配资金时注明黄泛区农场补贴数额。黄泛区农场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农机局备案,同时抄送西华县农机局。

  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乡村从业人员、农林牧副渔增加值、农机工作重点和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各省辖市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情况将资金细化到县(市、区),并报省农机局备案。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省直管县和高标准粮田重点提升工程县适当倾斜。

  上年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年结转的累加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累加补贴标准和范围依照下年实施方案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6号)及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另发)。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上年结转的深松作业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下年深松作业补助,如有结余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统一使用,纳入农机补贴后仍未用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河南省农机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机管文〔2012〕118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我省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1大类33个小类87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其中农用航空器作为新产品补贴试点。

  全省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

  各县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省定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县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县,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县补贴(国家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2)。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2015年省财政对购置农用航空器、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进行累加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原则上,2015年实现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确有困难的县(市、区),过渡期3年,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或村委会证明,其它申请补贴主体的证明材料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4)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业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管理部门至少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各省辖市和直管县于每月5日前将各县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报省农机局。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或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提倡有条件的县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5)及落实情况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在对本辖区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现状、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积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执行并报省辖市农机局、省农机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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