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3号 索引号 关键词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 决定
主题分类 生态环保领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环境行政处罚3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0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3


河南省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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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冠超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9号建业智慧港E座12层12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现场平顶山市银基王朝D地块三期B区现场运送混凝土车辆正在运输中,运输车辆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对道路地面进行清洗打扫。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先告字〔2021〕第3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8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装卸物料100吨以下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贰万捌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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