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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3657
信件名称: 关于曹镇乡“工贸一条街”的问题反映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19-08-26
信件内容: 尊敬的湛河区人民政府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湛河区曹镇乡银王村的村民,今天向您反映我们自1992年开始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违法确认定为非宅基地的相关事宜。 反映请求: 请求确认该区域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为集体村民所共有,属于村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并向本区域 户村民发放扣押至今的宅基地使用证。 事实和理由: 一、“工贸一条街”政策及居住土地性质的确认 我们所在的位置属于湛河区曹镇乡银王村南部的“开发区”,该地区自1990年由银王村村民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在“兴建曹镇乡工贸开发一条街”(详见证据一)的鼓励下,在乡党委、政府经上级批准为居住村民占地划为宅基地且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下,村委会鼓励村民搬迁至开发区,村民按政策规定在60日建房完毕,村委会以该建房使用地为其宅基地。根据证据一中第七条“房屋建成后由乡政府发给所有证,允许继承、出租、转让,任何人不得干预”和第九条规定“凡所占地村应化宅基地户,愿在本区建房者,可划给宅基地,按统一标准建房,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免收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可以看出来,该政策文件的规定是完全允许居住村民从事经营性工作且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的,乡政府的认定明显违背了当时政策的文件原意。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1990年至1992年陆续搬至该工贸区之后,截至2019年,我们二十多户人家居住的,已近三代人在此工作生活。依《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法律的当然解释来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更应视为现使用者村集体所有。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其第(三)款规定: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平顶山市郊区政府管辖的本区域,至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管辖的本区域,都确认该区域为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作为宅基地而使用,完全不存在有其他土地性质的认定和政策文件。且在1992年曾为本区域部分率先搬至本区域的村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详见证据二),未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的村民也给予登记说明(详见证据三),因此可以确认区政府已认定该土地性质为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不存在其他土地性质的争议。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的规定,村民个人在1990-1992年取得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完全依照当时的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后取得的用地。现应当以当时的历史情况来看待“合法手续”的要求,而不能以现今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考量近三十年前的宅基地用地要求,这是违背法理学中法律本质的物质制约性的,是强人所难的行为。 二、村民依法践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我们在此处的住房是唯一的、政府当时承诺并经村委会确认的宅基地,不存在多处宅基地的情形。因此,如果该区域土地被乡政府推翻区政府原有的政策被认定为非宅基地,100多口村民将无所可居,不仅对于村民生活、工作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是稳定社会建设的一处重大隐患。 三、自1990年至2019年所居住集体村民的说明 “工贸一条街”银王村段村民共 户村民居住在本区域内,且每个村民的户口始终登记在银王村村民委员会的户口名单之上,始终作为银王村村集体的村民,享有村集体的村民权利,履行着村集体的村民义务,不存在外来迁移的情形,这一点可以湛河区公安局曹镇乡派出所登记的户籍记录为证据。故本区域为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的性质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违法认定该区域居住村民不属于银王村村集体,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违法认定村民所居住村集体共有土地为其他性质土地。 因此,该区域土地确属银王村村集体所有,为村集体成员所居住,所居住土地也为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所建房屋确认后予以缴费和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2年11月5日,平顶山市郊区曹镇乡人民政府发放关于《曹镇乡工贸开发区关于征收建房押金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确定了村集体建房征收押金的管理规定。在建房后村民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交纳办证费(详见证据四)。村民在交纳宅基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以后,由区政府或乡政府统一进行宅基地使用证的发放,但在实际过程中,区政府或乡政府在村民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违法扣押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予发放,村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以致区政府至今未予发放部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当时区政府对我们所居住区域的土地性质确认为村集体宅基地的性质。 因此,村民所建房屋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区政府自始就认定村民所建房屋的土地为村民的宅基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银王村村民宅基地这一事实予以承认,不应当、也不能够否认政府名称变更前(原平顶山郊区政府)所做出的政策和法规。 五、具体宅基地的四至 在登记确定村民宅基地的基础上,银王村村集体确定了各个宅基地的四至(详见证据五),并对该登记的文件予以造册留存为证。 根据《关于兴建曹镇乡工贸开发一条街的有关政策优惠》的文件说明,本次开发的区域东起褚庄西至银王全长1000米,宽60米,共占地90亩。其中中间道路10米,两边门前广场各10米,两边门面房及后院各15米。根据该政策的规定,东部褚庄所搬迁至该“工贸一条街”区域的褚庄村民,都由乡政府、村委会依法丈量土地,登记造册,并核准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在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相同的区政府、乡政府管理下,相同的地理位置和区域内,相同的历史环境下,褚庄村村民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银王村村民就不能依法取得其应有的宅基地使用证。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况下,是完全无视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流程的表现。根据1996年12月由调查员、地籍勘丈记事人员的签字说明(详见证据六),银王村的宅基地有明确的界址标示,各宅基地宗地草图(详见证据七),且我村村民都已经签字按印为证(详见证据八)。在种种证据验证的情况下,乡政府仍然不予认定,这种偏袒于一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等原则。 综上,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银王村段“工贸开发一条街”所在区域属于村集体宅基地这一事实,是从1990年村民搬迁至此开始就反复确认过得事实,但曹镇乡政府始终违法扣押,不肯发放村民本应当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无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公然藐视法律,违法认定该区域的土地性质为非宅基地,将村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而建设起来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自建房屋。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在党和国家严格遵循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实属对执法公正性的亵渎、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是时代的倒退!恳请区领导能尊重案件事实,公正的处理该案件,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给人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此致 湛河区人民政府 反映人:王飞龙 日期:2019年8月26号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湛河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11-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曹镇乡“工贸一条街”属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