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笑笑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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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笑笑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102MA47UCPW8J
法定代表人 贾玉玲
地址 湛河区诚朴路南段柏楼新村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3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谢宗凯(执法证号:16040330053)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底购进“天朝上品®”贵人酒4瓶,并于70元1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商品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共4瓶,违法经营额合计28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相关人员签署文书的合法性; 3.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等事实; 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商标授权书》等复印件共15页,证明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页、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产品的来源情况、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80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800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4〕8001号)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数量、期限;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9.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天朝上品®”商标专用权商品天朝上品酒4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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