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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其中,扣分缩减的有6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原来的3分降为1分,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行为由原来的12分降为9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由原来的扣3分变为不扣分。
另外,也有8项是扣分增加的,包括驾车接打手持电话由原来的扣2分变为扣3分。此外,新条款增加了2个违法项目,包括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的扣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扣9分,删除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5项违法扣分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