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问: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问:哪些情形视为无劳动能力?
答:①60周岁以上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无生活来源指什么?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①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④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⑤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就要终止救助供养吗?
答: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答:
①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问: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步: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湛河区民政局救助中心联系电话:0375-61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