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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湛河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27 浏览次数:






平湛科〔2015〕12号



湛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湛河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区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湛政〔2015〕12号)精神,现将《湛河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


平顶山市湛河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区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机制。为规范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奖励、补助性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是指近三年内取得或引进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形成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根据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加强对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六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市内、省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区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区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九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分为重大项目和普通项目两类。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资金额度为30-50万元;普通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资金额度为10-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每年由区科技局发布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按时报区科技局计划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三)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资金决算表(主要包括:技术交易费用、中试费用、设备费用、鉴定费用等)。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市级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估或评审。并出具评估评审报告。区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汇总协调意见后,经局班子会议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使用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等内容。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信誉依据。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科技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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