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08 浏览次数:

  文号:平政〔2020〕25号 发布单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9-23

  发放标准

  夫妻双方我市同一县(市、区)户籍的,对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离婚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一次性救助各5000元;夫妻分属我市不同县(市、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分别一次性救助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对属于我市户籍的一方一次性救助5000元;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且为我市户籍的,单方按10000元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发放对象

  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实行一次性经济救助。但不包括下列对象: (一)原为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因户籍迁移当年新纳入当地县(市、区)的对象; (二)因与失独离婚或丧偶人员结婚而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 (三)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

  领取方式

  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金随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通过代理银行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条件:新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实行一次性经济救助。但不包括下列对象:

  (一)原为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因户籍迁移当年新纳入当地县(市、区)的对象;

  (二)因与失独离婚或丧偶人员结婚而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

  (三)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

  申请流程: 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随我市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新增对象一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应在特别扶助新增对象档案中注明其同时属于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及应当发放的救助金额,并填写《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统计表》,随当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报告一同上报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夫妻双方我市同一县(市、区)户籍的,对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离婚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一次性救助各5000元;夫妻分属我市不同县(市、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分别一次性救助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对属于我市户籍的一方一次性救助5000元;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且为我市户籍的,单方按10000元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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