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认定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16 浏览次数:

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认定流程

一、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2、城镇“4050”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且在失业期间就业愿望积极、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是指低保或特困职工家庭的、且长期不能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2亩且长期失业的人员。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失业人员。

7、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是指持有有关部门出具未安置证明的人员。

8、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是指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证书的失业人员。

9、军烈属。是指持有有关部门提供的军烈属证明的失业人员。

10、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异或丧偶后需要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认定

1、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就业经历的人员,凭身份证、毕业证和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失业登记机构,下同)进行失业登记。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60天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平顶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请,社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原登记机构认定。

3、认定。就失业登记机构要认真调查、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家庭情况和成员就业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初审工作,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县(市、区)每月5日将上月认定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电子版)。

4、对正在享受就业政策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进行就业登记,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享受有关政策至期满。

三、就业援助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谁认定谁援助。就失业登记机构要建全就业困难人员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做到随时申请、随时登记、及时认定、及时反馈、及时援助;对认定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请示。认定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一般应在两个月内介绍就业。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认定工作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结合全年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方案,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结对帮扶,要强化督查考核,保证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3、就失业登记机构要会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优势,按月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上门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双向服务,及时协助援助对象和帮扶单位建立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就业。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稳定状况;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个人台帐管理,将走访调查援助结果记录在跟踪服务台帐上,并及时更新台帐和数据库。

四、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就业困难援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销。

1、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的;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或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3、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区联系的;

4、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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