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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1-13 浏览次数:

平湛安〔2016〕2号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曹镇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2015年11月以来,省内外先后发生2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11月12日11时30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铜鼓乡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28日10时45分,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2016年春节即将来临,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平安委办〔2015〕97号)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各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打非”责任,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活动,特别是将曾经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踪溯源,查清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的来源、销售和运输渠道。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依法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烟花爆竹零售点要严格按规定销售,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严禁在集贸市场、超市内经营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严禁销售、购买、运输、非法生产经营、超标违禁、包装标识不合格以及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对烟花爆竹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严格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安监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办证条件,严把审批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机构、充实人员、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无证生产、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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