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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压缩处理时限,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具体时限如下:
一、投诉处理
(一)审查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并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二)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二、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5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有关当事人。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