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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依申请公开说明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湛河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平顶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湛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信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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