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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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 耿铁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1025779418856W(1-1)
法定代表人 耿铁聚
地址 襄城县紫云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1】第03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湛河区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检查。巡查至黄河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K83175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即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该车司机是否随车携带有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相关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该车没有取得工程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规行为进行了案件登记。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勘验笔录及照片。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驾驶证(复印件)、豫K8317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第二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刘世奇:“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法依规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K83175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行为所作出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K83175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行为所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K83175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行为所作出处罚意见。”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K83175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行为一事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郭禄林:“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贺大兵:“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K83175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行为一事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结论意见:同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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