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3452699519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超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平桐路沙河大桥南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8日,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下达的《关于对湛河区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交办的通知》,对6月27日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监督工作专班对我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下达的《关于对湛河区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交办的通知》; 2.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燃立字(2024) 第002号;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6.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取证照片。 |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燃气经营者未按要求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的处罚意见,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5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