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3450699519
法定代表人 杨宏超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平桐路沙河大桥南100米路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违法事实 综合上述调查,2024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关于2024年11月7日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进行抽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第三项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附件(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清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该行为属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 3.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007号; 4.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字[2024]第037号;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6.询问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115号; 8.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 2024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对2024年11月7日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进行抽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第三项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成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附件《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清单》)一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2024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对2024年11月7日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进行抽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第三项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成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附件《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清单》)一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2024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对2024年11月7日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进行抽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第三项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成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附件《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清单》)案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办案人员对2024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对2024年11月7日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进行抽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第三项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成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附件《省安委会第四考核巡查组发现问题隐患清单》)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三款参照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五条: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