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御府小区35号楼2单元203室王继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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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继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银基誉府小区35号楼2 单元203室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执法证号16040399007 杨亚培 执法证号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4年4月,王继辉在湛河区银基誉府小区35号楼 2单元一楼北侧建设长达15米的三间房屋,简易结构,建筑面积约为4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顶山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湛河区分局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设。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区分局"关于对银基誉府小区35号楼2单元203业主违法建筑认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规划图纸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审查会议纪要[2017]3号;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39号;证据三: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据四:询问笔录,王继辉,高延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场照片,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通知》(复印件);证据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109号;证据六:《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据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拆除的;或者拒不拆除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郭仲钦根据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向我局移交"关于银基御府小区35号楼2单元203业主违法建筑认定意见书,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王继辉限期改正。对王继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元(大写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对王继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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