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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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11416925533J
法定代表人 陶春旭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东村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农水罚字【2026】0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松豪(1604031****),李启华(1604031****)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凿井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水泵取水能力为每小时5立方米。
主要证据材料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用水情况说明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听证,2026年3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法制审核情况 经过法制审核,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经过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31日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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