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郭记风味小吃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410411609042680 |
| 法定代表人 | 郭军鹏 |
| 地址 | 姚电大道质量工程学院西路南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北-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卫军辉 16040330083 陈亚非16040330071 |
| 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河区郭记风味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入口处冷藏保鲜柜内放有3瓶“芬达橙味汽水”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过期食品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郭军鹏进行了询问。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对经营者郭军鹏《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郭军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4.《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5.“芬达橙味汽水”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购进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购进渠道及购进数量、价格。 6.现场依法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裁量等级从轻。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法制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叁圆整(3.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芬达橙味汽水”3瓶;3、罚款壹万零贰佰圆整(10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