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35340836XB | 
| 法定代表人 | 侯姗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126号九龙广场院内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Z1-02-0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建民(执法证号:16040330070)、陈志刚(执法证号:16040330126) |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5日,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开源路九龙广场小区进行安全执法检查,该小区由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当日进行立案。 | 
| 主要证据材料 | 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现场拍摄涉案特种设备照片 3.对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 | 
| 处罚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适用裁量标准 | 结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公司存在的实际困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5.1《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案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罚款30000元。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