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兴和顺实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772155344E |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东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凌云路交叉口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Z1-02-0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建民(执法证号:16040330070)、陈志刚(执法证号:16040330126) |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2、处以叁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9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