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小李早餐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44L3739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军 |
| 地址 | 湛河区南环路西段惠泽园小区对面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1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
| 违法事实 |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湛河区小李早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任何依据在店铺门头上宣传“中原名吃 百年传承”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新的门头牌匾照片1张,新的牌匾已删除违法内容。 |
| 处罚依据 | 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1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从轻量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