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奇顺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FH58D09 |
| 法定代表人 | 王武广 |
| 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14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6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郑义(16040330178)、赵光普(16040330085)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威力王子活氧彩漂粉”、“威力王子漂白粉活氧爆炸盐”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99%除菌”字样,但未向消费者明示除菌的种类。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德信泉盛世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德信泉盛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在平顶山市销售及产品上标注有“99%除菌”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德信泉盛世店向我局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郑州双文商贸有限公司向德信泉盛世店供货的同价调拨单复印件1份、德信泉盛世店商品验货单复印件1份、广州奇顺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向郑州双文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的销售送货单2份、郑州双文商贸有限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德信泉盛世店洗化品货架上摆放售卖的“威力王子活氧彩漂粉”、“威力王子漂白粉活氧爆炸盐”的货物来源; 第四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限提【2024】5002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EMS快递查询单1份; 第五组证据: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威力王子活氧彩漂粉”、“威力王子漂白粉活氧爆炸盐”两款产品经检测对大肠埃希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杀菌率>99.9%,对该两种细菌有杀菌作用。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关于两款产品(威力王子活氧彩漂粉、威力王子漂白粉活氧爆炸盐)的情况说明报告1份、产品外包装打样标签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两款产品(威力王子活氧彩漂粉”、“威力王子漂白粉活氧爆炸盐)外包装由当事人自主设计。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一条“对于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选择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情节符合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有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0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