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胡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D8EBC2B |
| 法定代表人 | 高卫华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杨西村2号门面房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87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肖亚明(执法证号:16040330102)、于小峰(执法证号:16040330099)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胡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鹿爱姣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第 1 页 共 4 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高卫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4.现场依法拍摄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本案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