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万兴东大药房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L94256B |
| 法定代表人 | 付振华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皓龙佳苑3号楼107商铺 |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2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谢宗凯(执法证号:1604033005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万兴东医药专营店”网店,销售“九期一 甘露特钠胶囊”(药品名称:甘露特钠胶囊;生产企业: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0031; 规格:150mg/粒,42粒/盒)药品10盒,售价为每盒265元,其中5盒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共计1325元,违法所得1325元。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经营范围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自然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权限; 3.2025年1月6日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相应视频文件1份,“万兴东医药专营店”网店销售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实体店照片打印件、药品追溯码查询结果打印件、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共10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网店、实体店销售“九期一 甘露特钠胶囊”的事实及销售价格; 4.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提取的“九期一 甘露特钠胶囊”药品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进货凭证材料共1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5盒涉案药品其中10盒系从合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5.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410411002025010637330181号举报单及1410411002025011361555860号投诉单图片证据5页、视频文件2份,执法人员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相应视频文件1份,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制作的上述投诉举报涉及的相关药品的追溯码查询结果打印件2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5盒涉案药品其中5盒系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6.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万兴东医药专营店”网店搜索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已关停网络销售店铺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2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 2.罚款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4.9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