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泉鑫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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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泉鑫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FWG726C
法定代表人 扶小林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路南技师学院西侧第七间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2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谢宗凯(执法证号:16040330053)、桂俊芳(执法证号:16040330052)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卷烟利群(新版)4条、钻石(荷花)1条、金圣(庐山)1条、真龙(凌云)0.9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玉溪(创客)1条、天子(金)1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芙蓉王(硬)0.5条,在其店内销售。上述卷烟共计合计10个品种12.4条,总价值:20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该店的相关经营账册,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泉鑫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自然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权限。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已无卷烟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店铺现场照片3张、《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1份、《移送财物清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的《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各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及烟草局的调查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5〕8004号”《询问通知书》1份及对委托人赵莲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4.25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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