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红太阳幼儿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000726808428 |
法定代表人 |
徐鑫 |
地址 |
湛河区曹镇乡曹北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郝纳新(16040330210)、吴亚兵(16040330063)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该幼儿园存在留样柜实际留样与留样记录不符、留样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后,仍存在留样的午餐未放入留样柜中、留样柜保留的样品与留样记录不符的情况,该幼儿园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记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厨房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一周食谱1份、食品留样记录1份、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和记录;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024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本案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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