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白子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平顶山市鲁山县泰山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茅台酱香万家共享店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 2025 〕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玉山证号:16040330065翟光甫证号:16040330152 |
违法事实 | |
主要证据材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第二款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3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体不同意对本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白子国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2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