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昆仑岚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3XA2Q83B |
法定代表人 |
苑玉娥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南段铁路桥北100米路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3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田晓毅(16040330097),秦树月(16040330113)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平顶山市昆仑岚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要求,致使三种食品熊甜酱菜五仁酱丁(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8日)、酸辣萝卜条(酱腌菜)(保质期:三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油爆海白菜(保质期:三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均超过保质期。经询问,当事人告知三种食品均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段聘白条鸡店进货,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时间过长,三种食品购进的票据已丢失,当事人无法提供。而且该酒店只提供自助早餐,是向酒店的会员免费提供。该酒店当事人称熊甜酱菜五仁酱丁、酸辣萝卜条及油爆海白菜三种食品每箱为59元,三箱货值金额共计177元。由于购进票据无法提供,致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上述三种过期食品熊甜酱菜五仁酱丁、酸辣萝卜条及油爆海白菜供货商平顶山市湛河区段聘白条鸡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用合法渠道采购相关产品。 4. 执法人员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8张、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又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强制〔2025〕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6.执法人员2025年4月9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两种食品的相关资质、检验检测报告及索证索票,当事人已积极整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为首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定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 处罚事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适用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裁量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配套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之规定,本案应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三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熊甜酱菜五仁酱丁1箱、酸辣萝卜条(酱腌菜)1箱、油爆海白菜1箱; 2.罚款1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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