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超标准收取电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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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3XDUL33D
法定代表人 张博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银基誉府一期2号楼南商铺1楼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2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夏东会(16040330205),许俊涛(16040330117)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向银基誉府小区商铺转供电过程中收取单一制电费存在以下行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向1、2、3期中有10家商户转供电231606千瓦时,应收单价0.741元—0.799元/千瓦时,实收0.8元/千瓦时,应收金额:177536.75元,实收金额185284.8元,计多收价款7748.0478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向1、2、3期中100家商户转供电826148千瓦时,应收单价0.741元—0.799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633408.3元,实收金额826148元,计多收价款192739.66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 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银基誉府小区1、2、3期门面房的110个商户转供过程中共计多收价款200487.70 元(保留两位小数)。 当事人不执行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向商户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平湛市监责退〔2024〕1号),收到文书后,当事人已将142747.7元多收价款退还商户,剩余57740元尚未退还。
主要证据材料 1.《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湛行公建〔2024〕16号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2份(复印件)共46页、当事人会计记账明细1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共184页、银基誉府小区商户1至3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用电明细共42页、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电费账单1份共70页(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商户用电子发票复印件49页(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及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向商户多收取电费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商铺用电明细表,制作的《银基誉府1、2、3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转供电多收价款一览表》1份(共13页)、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户加价收取电费的事实及多收价款数量; 6.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7.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退款情况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交的《平顶山银基誉府项目商铺电费退费公告》1份(1页)、张贴《平顶山银基誉府项目商铺电费退费公告》的现场照片2页、商户用电子发票复印件3页、明码标价电费单价为0.78元/千瓦时的现场照片3页、《规定期限内无法退还商户多付的价款并申请延长退款期限的情况说明》1份(1页)、《电费退费明细》1份(2页)、退还商户电费现金收到条1份(45页),证明当事人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已部分退还多收价款。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信用中国(河南)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本案当事人在提供转电服务过程中商户多收取电费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多收价款数额较大,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当事人向商户多收取电费的行为损害了众多商户的切身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多收价款数额较大;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部分退还多收价款,剩余未能退还多收价款有客观原因,不存在拒不退还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3.4.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关于商业电费定价问题申请从轻处罚的请示),提出:1、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该案件未发生群诉情况,整改态度积极;3、积极退还商户多收价款143847.7元,剩余56640元未退还款项,正在积极协商解决,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适当降低告知的处罚额度。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7740元; 2、罚款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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