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橄榄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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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橄榄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9KC9677X
法定代表人 林亚冰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轨枕厂天星幼儿园 东北侧兴军教育 03 基地三号楼 1 楼 118 室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3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夏东会(16040330205),许俊涛(16040330117)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河南橄榄心餐饮有限公司存在使用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进购的产品名称为韭花( 盐渍菜)1 瓶,净含量:310 克,生产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保质期 12 个月;产品名称为丘比蓝莓果酱 1 瓶,净含 量:340g,生产日期:2023 年 9 月 27 日,保质期 18 个月; 产品名称为湘老妹辣椒酱 1 瓶,净含量:920 克,生产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保质期 18 个月;产品名称为四季宝 SKIPPY 柔滑花生酱 1 瓶,净含量:1 千克,生产日期 2023 年 6 月 23 日,保质期 15 个月,上述四种产品超过保质期, 由于进购时未保存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 告等材料,进货时间及进购价格无法查明。经询问,该公司 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四种调味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厨房使 用。经查实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展经营活动,其中 丘比蓝莓果酱”、“四季宝 SKIPPY 柔滑花生酱”、“韭花( 盐渍菜)”这三种产品虽已开封,但未用于制作菜品。“湘 老妹辣椒酱”产品用于制作周一午餐中的铁锅花菜和晚餐中 的啤酒鸭及肉丝炒胡萝卜丝。该公司提供一日三餐就餐服务 ,供餐按每人每天 16 元收费,共提供 820 人进行就餐,当 日合计 13120 元收入,因该公司当日提供 11 道菜品,所使 用过期调料制作的菜品仅 3 道,违法所得明显低于 10000 元, 鉴于该公司无销售记录及单独售卖价格,这些使用过期调料 的菜品最终营业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及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各 1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 作的《现场笔录》1份、14张,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3日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2025年6月17 日对当事人又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 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强制〔2025〕3 号《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 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 份,《送达回证》1 份、扣押照片 1 张、《延长行政强制措 施限期决定书》1 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 的产品予以扣押。 5.2025 年 4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扣押的四种过期 产品进行入库,开具《入库单》1 份,证明该财物已被查封、 扣押,符合法定程序。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平湛 市监责改〔202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 2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接受询 问的事实。 7.2025 年 04 月 30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制 作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照片 2 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 况。 8.当事人提供的《成交通知书》1 份、《情况说明》1 份、《兴军素质教育基地橄榄心餐厅》菜单 1 份,证明当事 人供餐及餐饮收费情况。 9.当事人提供抽查产品的相关资质、检验检测报告、销 货单及《餐厅整改报告》1 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 10.《12315 平台当事人投诉举报记录》1 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证明当事人未收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 和《中华人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按 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操作间环境进行整改的情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 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情 节符合豫市监[2024]45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第 11 项“处罚事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 者生 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0 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 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 ”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 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过 期食品使用范围有限,餐厅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始第一天 供餐,第二天就被贵单位例行检查中及时发现并制止;2.涉 及金额小,经核算涉及的菜品成本仅为 860 元;3.本公司此 前未收到过相关投诉;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 动提供材料;5.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6.系初次违法,整改 态度积极”。 结合本案前期调查情况和案情,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 1.2025 年 6 月 27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和食 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再次进行了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 餐饮操作间环境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执法 人员对操作间使用的原材料和调料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 现过期食品和调料; 2.经查阅 12315 平台,未找到当事人被举报投诉的记录 ; 3.经询问当事人并查阅企业信用公示平台,未找到当事 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4.本案货值金额明显不足 1 万元。 根据以上复核情况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经综合 裁量,我局认为应对本案适用减轻处罚,适当降低告知的拟 处罚额度。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 没收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四种产品,即韭花(盐渍菜 )1 瓶;丘比蓝莓果酱 1 瓶;湘老妹辣椒酱 1 瓶;四季宝 SKIPPY 柔滑花生酱 1 瓶;2.罚款 6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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