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陈兵购物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76B6YXQ |
法定代表人 |
陈兵兵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街道李乡宦村四组 370 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45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屈波16040330130 程东华16040330078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卷烟黄金叶(乐途中支)2 条、黄金叶(天香)2条、中华(硬)1 条、黄鹤楼(硬 1916)1 条、天子(中支)1 条、娇子(五粮醇香)1 条、芙蓉王(硬红宝石)1 条,在其店内销售。上述卷烟共计 7 个品种 9 条,总价值 3470 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6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 9 条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 7 日。我局接移送函后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店内已无烟草制品销售。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该公司的相关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交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陈兵购物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经营者陈兵兵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陈兵购物超市的资质和陈兵兵的经营者身份。证据二:《现场笔录》1 份、现场拍摄照片两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5〕12010 号”《询问通知书》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明我局调查取证经过。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 1 份,证明平第 3 页 共 6 页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调查的经过和认定意见。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 1 份,《现场笔录》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证据五: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证据六: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 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是真品卷烟。证据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 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 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1 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第 5 页 共 6 页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4.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7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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