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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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9K4TUQ6G
法定代表人 邓思应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凌云路与和顺路交叉口西南角中骏世界城B101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4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夏东会(16040330205),许俊涛(16040330117)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4月9日从高碑店市鲜甄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0盒“泰国龙眼”,进货金额9元/盒,以11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26盒,剩余4盒由于产品损坏已做销毁处理,货值金额为286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05月23日立案调查。2025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整改报告落实各项措施,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2025年06月04日,我局执法人对平顶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杨进行询问,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提供上述“泰国龙眼”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不知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事实。4. 执法人员2025年05月23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2025年06月0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依程序调查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调拨明细》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关于涉案“泰国龙眼”的进销货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现场整改照片、《产品召回通知》及其张贴现场照片各1份,2025年05月28日针对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召回问题商品,主动减轻危害,积极为消费者办理退款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万德隆超市中骏店未发生食源性问题及相关投诉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泰国龙眼”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情况。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为首次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在采购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并召回问题商品。具备《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内序号4中: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中规定的免罚条件,本案可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能向消费者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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