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阳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平顶山隆泰大药房桃花源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4FD8W8J |
| 法定代表人 | 马蔼吉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 150 米路西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56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许俊涛(16040330117),秦树月(1604033011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南阳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平顶山隆泰大药房桃花源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和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未经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信息;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第三组证据:2025 年 7 月 4 日《现场笔录》1 份及照片2 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证明执法人员 2025 年 7 月4 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第四组证据:2025 年 8 月 12 日《现场笔录》及照片 3张,证明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对当事人处方药销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第五组证据: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对该店违法行为的认可;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南阳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平顶山隆泰大药房桃花源店 2025 年 7 月 4 日《天津高济综合门诊部互联网医院处方笺》3 份,2025 年 8月 12 日《天津高济综合门诊部互联网医院处方笺》9 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 2025 年 8 月 13 日通过 U 盘提取该药店通道 D1 监控视频的内容,提取该药店 2025 年 7月 4 日和 2025 年 8 月 12 日的视频内容,现场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第八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版)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4“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罚款7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30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