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辫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L633N0F |
| 法定代表人 | 卫辫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西段惠泽园小区 3 号楼底商负一层物业办公室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29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韩志勇16040330082 赵旭乐16040330033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平顶山市辫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向惠泽园小区商铺收取 转供电费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向惠泽园 小区商铺转供电 133658 千瓦时,实收 0.95 元/千瓦时,应 收单价为 0.748-0.783 元/千瓦时,实收合计金额:126975.1 00 元,应收合计金额 102056.527 元,共计多收价款 24918.5 7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 管〔2021〕88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 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二、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收取的电费价格进行明码标 价。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商户加价收 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 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 为;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 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 码标价。”、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 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 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 相应标价。”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 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代理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湛检行公 建〔2024〕16 号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电费发票复印件 2 张,平顶山市辫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关于物业转供电 成本较高的情况说明”1 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辫民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 1 份、商业电费收据 复印件 4 张、户名:平顶山市民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 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月度电费账单 8 张、惠泽园 小区三、四期商铺电表明细表 5 张、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份、 小区公示栏照片打印件 1 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向商铺收 取的电费情况及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收取的电费价格进 行明码标价; 第四组证据:惠泽园小区物业商铺转供电费明细表 1 份、 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惠泽园小区物业商铺转供 电费明细表制作的商铺电费超收明细表 1 份、超收汇总表 1 份,情况说明 1 份、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份、物业服务合同 1 份、购售电合同 1 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 费的违法事实和多收价款金额;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1 份、责令退款通知书 1 份,证明我局按法律规定责令当事 人在规定期限退还多收价款;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提供了惠泽园小区店铺电费退费清 单 1 张、退款公告 1 张、退款公告公示照片打印件 1 张。多 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的询问笔录 2 份,执法人员退费情况实 地核查照片打印件 1 张、核查店铺退费清单 1 张,物业服务 收费公示栏照片打印件 1 张、惠泽园小区转供电退费名单 1 张。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17567.66 元,还有 7350.91 元多收价款未退还给消费者及当事人已改正未明码标价的 行为; 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信用中国信息公开平台 查询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 202503260858067309554K,并询问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系初 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四十二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本案当事人向商户多收电费的行为损害了众多商户的 切身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 人已公示电费收费标准,联系可以查找的商户退还多收价款,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不具有依法应 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 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 一般行政处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2023 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实施的行政处罚:3.4.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 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 行政处罚:3.4.3“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 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给予一般行 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的:1.没收违法所得 7350.91 元;2.罚款 8000 元。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罚款 50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 年 04 月 29 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