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海通麻辣烫餐饮饭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NHXX23T |
| 法定代表人 | 高海通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36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60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桂俊芳(执法证号:16040330052)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1.当事人工作人员:王亲、高羽、高亚年三人 为该店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小经营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截止我局查处时,上述三人均未办理健康证明。2025年7月22日,上述三人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及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当事人已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及2025年7月29日,补录了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陈述; 4.该店工作人员:王亲、高羽、高亚年3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上述3人有效健康证明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逾期 60 日以内完成年度报告补报工作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6.1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罚款300元; 2.罚款4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2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