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海通麻辣烫餐饮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海通麻辣烫餐饮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NHXX23T
法定代表人 高海通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36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6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桂俊芳(执法证号:16040330052)
违法事实 经查明:1.当事人工作人员:王亲、高羽、高亚年三人 为该店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小经营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截止我局查处时,上述三人均未办理健康证明。2025年7月22日,上述三人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及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当事人已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及2025年7月29日,补录了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陈述; 4.该店工作人员:王亲、高羽、高亚年3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上述3人有效健康证明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逾期 60 日以内完成年度报告补报工作的事实。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6.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300元; 2.罚款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2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