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得意生活购物广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7U38M33 |
| 法定代表人 | 张涵娇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湾李村南口北 30 米路东 8 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旭乐16040330033 刘辉16040330080 |
| 违法事实 | 2025 年 11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 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411002025111091329017),举报 人称湛河区得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20DYN 6L)销售的馓子和烙馍为“三无"产品,打开后有异味,且该店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2025 年 11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 湛河区曹镇乡平桐 路李庄段路西 69 号的湛河区得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办 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07 日,许可证号:410401106808,执法人员现场查看 该超市购物小票,购物小票显示:得意超市李庄店。执法人员 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称系外地人,以举报时提供的照片显示 的门头、小票为准。经查实,举报人所举报的市场主体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得意生活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411MA47U38M33)。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放置烙馍的货架前方粘贴有散装食品标签, 现场未发现馓子,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烙馍、馓子的供货商资 质、销货清单、进货台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当 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销 售烟草的经营台账。经查实,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 2021 年 03 月 24 日 被注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未取得新的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前,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将剩余的烟草制品放于 当事人购物广场进行销售,其中黄金叶(硬红旗渠)30 盒,进 货价 9.8 元一盒,售货价 12 元一盒;黄金叶(乐途)20 盒,进 货价 12.2 元一盒,售货价 15 元一盒;黄金叶(商鼎中支)20 盒,进货价 17.5 元一盒,售货价 20 元一盒;黄金叶(爱尚)10 盒,进货价 13.7 元一盒,售货价 16 元一盒,以上共 4 个品种 80 盒卷烟,货值金额:1220 元。在 2025 年 1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期间,销售黄金叶(硬红旗渠)30 盒、黄金叶(乐 途)19 盒、黄金叶(商鼎中支)12 盒、黄金叶(爱尚)10 盒, 共 4 个品种 71 盒卷烟,剩余黄金叶(乐途)1 盒、黄金叶(商 鼎中支)8 盒为自己使用,销售总额:1045 元,共获利 172.2 元,违法所得为 172.2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进出品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证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 一 组 证 据 : 河 南省 市 场 监 管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1410411002025111091329017 号举报单及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图 片 6 张。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 张涵娇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人权限;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河区得意超市进行现场检 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拍摄的照片 6 张,湛河区得 意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 营者魏旭勤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的沟通说 明一份。证明湛河区得意超市非本案当事人。 第五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 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拍摄的照片 7 张,销售烟草制品台账 复印件 4 张。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 明当事人承认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 烟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信息 1 份。 平顶山市湛河区五朵金花幼儿园情况说明 1 份。证明当事人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 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九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得意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撒子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营台账、 检验报告各 1 份;烙馍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经营台账各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撒子、烙馍符合食 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持续时间短等情况,参照《河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 版)第十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 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10.18.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在 60 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 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29%以下的罚 款。”之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 172.2 元。 2.罚款 35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 年 1 月 29 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