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曹镇乡关庄村董素丽卫生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5N0FU5Q |
| 法定代表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关庄村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关庄村 |
| 行政处罚种类 | 药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 7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石成云(执法证号:16040330193)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售卖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医疗保障局问题线索移交函》1份、当事人医保重复结算药品的表格复印件1份、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5份,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董素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2025年10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2份、《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复印件1份、《门诊结算单》3份、《行政指导书》1份、《送达回证》1份、《合法经营保证书》1份、现场核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涉嫌售卖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2025年11月6日《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组,抽查药品的票据及相关资质资料2套,证明当事人已严格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在采购药品时索取、查验、有关材料、凭证。 第五组证据:“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批号:231248)的生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顾客的2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中其中有1盒是当事人合法购进未销售完的。 第六组证据:《董素丽个人情况说明》1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1份、《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1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以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患者出院须知》1份,证明投资人董素丽家庭基本情况。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身体残疾证明文件。在我局对当事人复查时,当事人已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涉案药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身体残疾等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2“裁量等级:减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经综合裁量,本案情节符合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体同意对本案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湛河区曹镇乡关庄村董素丽卫生室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1元 2.罚款5000元。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51元; 2.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