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荣浩达汽车修理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KMJ062Y |
| 法定代表人 | 候云贵 |
| 地址 | 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蓝欣家园2号院1楼门面房103西铺 |
| 行政处罚种类 | 知识产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 6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0)、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石成云(执法证号:16040330193)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举报人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沈信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册商标证》(第6479019号)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6479019号)复印件1份、《商标转让证明》(第6479019号)复印件1份、《注册商标证》(第7739902号)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7739902号)复印件1份、《商标转让证明》(第7739902号)复印件1份、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投诉书》1份、《产品鉴定授权证明》1份、《承诺书》1份、《鉴定证明》1份、《产品价格证明》1份、授权委托人李少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基本信息;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5〕3008号)1份、《财务清单》(平湛市监强制〔2025〕3008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2025〕3010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入库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现场扣押照片1组、27台被扣押发电机型号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组证据:《鉴定报告》1份、《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收到我局的询问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9.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7.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综合裁量,本案情节符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佩特来”发电机27台; 2.罚款1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