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汴城村第一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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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汴城村第一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PDY72150-341041112D6001
法定代表人 朱俊伟
地址 湛河区汴城村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韩志勇(执法证号:16040330082)、王现奎(执法证号:16040330206)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从“东风路”购进了六味地黄丸5盒(批号231129)单价17.6元/盒、脑心通胶囊10盒(批号240822)单价22元/盒、奥司他韦胶囊5盒(批号:16023034)单价12元/盒、板蓝根颗粒10袋(没有登记批号)单价13.5元/盒,总金额503元,于2025年3月5日购进了20盒食母生片(批号2410313)单价21元/盒、5盒六味地黄丸(批号240811)单价17.6元/盒、2盒稳心颗粒(批号2409106)单价38元/盒、脑心通胶囊10盒(批号240822)单价22元/盒、10盒四磨汤口服液(批号2411148)单价18元/盒、5盒复方丹参片(批号241204)单价6.2元/盒、5盒复方丹参片(批号K23A025)单价22元/盒、5盒盖中盖成人(批号:G02223001)单价34元/盒,金额共计896元,以上药品共花费1399元。当事人从“东风路”购进的以上药品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六味地黄丸5盒(批号231129)单价22元/盒、脑心通胶囊10盒(批号240822)单价28元/盒、奥司他韦胶囊5盒(批号:16023034)单价15元/盒、板蓝根颗粒10袋(没有登记批号)单价17元/袋,20袋食母生片(批号2410313)单价1.5元/袋、5盒六味地黄丸(批号240811)单价22元/盒、2盒稳心颗粒(批号2409106)单价45元/盒、脑心通胶囊10盒(批号240822)单价28元/盒、10盒四磨汤口服液(批号2411148)单价22元/盒、5盒复方丹参片(批号241204)单价10元/盒、5盒复方丹参片(批号K23A025)单价28元/盒、5盒盖中盖成人(批号:G02223001)单价4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780元。 当事人从“东风路”购进的上述药品,当事人称“东风路”就是平顶山从优大药房,但是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也未对供货商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及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且当事人提供的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方式为“单体零售”,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之规定,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具备药品批发的合法资质。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核实三张无任何印章、无供货商的《商品销售清单》的来源。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问题线索移交函》》1份,证明案件信息来源; 证据二:湛河区汴城村第一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朱俊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电脑上购药截图1份,稳心颗粒追溯码查询截图2份,门诊结算单2份,商品销售清单3份,微信付款记录2份,平顶山从优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已注销截图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份,《在东风路从优大药房购进药品及销售情况》表格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系初次违法; 证据四:河南星帆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印章印模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发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购进来源合法;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抽查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的《随货同行单》、发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供货公司河南慧盈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购进药品且在采购药品时索取、查验、有关材料、凭证; 证据六:该卫生室电脑药品购进记录截图2份,药品效期预警提醒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购进记录药品及近效期养护记录较为完整;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破坏了药品监管秩序的规范性。当事人也不存在在我局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情节,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之规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免罚条件。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当事人药品购进记录及药品近效期养护记录较为完整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负责人朱俊伟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等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及《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2“裁量等级:减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体同意对本案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湛河区汴城村第一卫生室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80元; 2.罚款8000元。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780元; 2.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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