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轻工路办事处高楼村第三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轻工路办事处高楼村第三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PDY72285-641041112D6001
法定代表人 侯常鹰
地址 湛河区轻工路中段北段盐厂底商住宅楼3#楼104铺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1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张快(执法证号:16040310048)
违法事实 经查实,湛河区轻工路办事处高楼村第三卫生室涉嫌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12月,当事人接受他人赠与的“康普®”硫酸软骨素注射液2盒(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4246630002954688118”、“84246630002954564334”),放置于治疗室待用直至查处,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随货同行单、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上述药品无证据证明购进价格及销售金额,经查询“京东买药”网络销售平台,其销售价格为316.52元每盒,货值金额共计633.04元。 2025年12月,因湛河区荆山办事处牛楼村卫生室负责人在当事人处购买1盒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当事人未收取其费用,2025年12月底湛河区荆山办事处牛楼村卫生室负责人归还当事人1盒注射用奥扎格雷钠(药品追溯码为83326170026475541841),当事人放置于治疗室待用直至查处,上述药品购进价格为1.1元每支,1盒为11元,销售金额为13元每盒。 2025年10月,当事人接受其邻居周延君从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的“亚宝®”红花注射液5盒(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1004070826018032807、 81004070828410751389 、 81004070828415620637、 81004070828407542470、81004070828390580449。),“津欣®”注射用盐酸氨溴索1盒(药品追溯码为83389060222242545902) ,脉络宁注射液1盒(药品追溯码81024530951260230130),“具茨山”维生素C注射液4盒(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1044011654857318888 、 81044011654857016580 、 81044011654857169460 、 81044011654856869835),当事人对其爱人使用2支“亚宝®”红花注射液后,将剩余药品放置于治疗室待用直至查处,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随货同行单、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上述药品无证据证明购进价格及销售金额,经查询“京东买药”网络销售平台,“亚宝®”红花注射液销售价格为42.75元每盒,“津欣®”注射用盐酸氨溴索销售价格为41.88元每盒,脉络宁注射液销售价格为103元每盒,“具茨山”维生素C注射液销售价格12元每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06.63元。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6种13盒,货值金额共计1052.67元,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上述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候常鹰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2026年1月12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3页,药品外包装照片及药品追溯APP追溯信息截屏共计15页,2026年1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6〕8001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5〕8001号)1份、入库单2份,证明我局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1页,证明涉案药品注射用奥扎格雷钠的来源及购进价格。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价格说明书》1份及京东买药网络售药平台截屏打印页5页,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价格。 第六组证据:候常鹰爱人周战林《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东健骨伤医院住院证》等材料共计2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素丽家庭基本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适用裁量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2;《河南省市场监督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康普®”硫酸软骨素注射液2盒、注射用奥扎格雷钠1盒、“亚宝®”红花注射液4盒零8支、“津欣®”注射用盐酸氨溴索1盒、脉络宁注射液1盒、“具茨山®”维生素C注射液4盒; 2.罚款6000元;3.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12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