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佳宜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佳宜旺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3QNMP60
法定代表人 郭淑芳
地址 湛河区水库路中段李堂村路南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19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田晓毅(160******97)、秦树月(160******13)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果滋果心混合胶型凝胶糖果青葡萄味,保质期 12 个月,生产日期:2024.10.17,共计 1 袋;乐吧迷你奥草莓味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5.1.18,保质期:2026.1.17,共计 14 袋;牛哒儿地道肉肠(黑椒味和香辣味),生产日期:2025.5.10,保质期:180 天,有效期至2025.11.5(其中黑椒味 11 袋,香辣味 7 袋);嵩山米香锅巴(牛排味),生产日期:2025.1.17,保质期:十个月,共 计 2 袋 、 嵩 山 米 香 锅 巴 ( 辛 辣 味 ) , 生 产 日 期 :2025.02.10,保质期,:十个月,共计 2 袋;葱之皇(含油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5.3.7,保质期:9 个月,共计 2 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 年 2 月 6 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上述食品的厂家的资质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果滋果心混合胶型凝胶糖果青葡萄味,销售价格为 2 元/袋,共计 1 袋;乐吧迷你奥草莓味夹心饼干,销售价格为 3 元/袋,共计 14 袋;牛哒儿地道肉肠(黑椒味和香辣味),销售价格为 2 元/袋(其中黑椒味 11 袋,香辣味7 袋,共计 18 袋);嵩山米香锅巴(牛排味和辛辣味),销售价格为 5.5 元/袋,共计 4 袋;葱之皇(含油型膨化食品),销售价格为 2 元/袋,共计 2 袋,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 106 元。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 1 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拍摄照片 1 组,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 1 份、送达回证 1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情况;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 1 份、并且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第五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厂家资质证明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若干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第六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第七组证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一份,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调查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少,无违法所得,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免罚条件,本案可对当事人免予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果滋果心混合胶型凝胶糖果青葡萄味,共计 1 袋;乐吧迷你奥草莓味夹心饼干,共计 14袋;牛哒儿地道肉肠 18 袋(其中黑椒味 11 袋,香辣味 7袋);嵩山米香锅巴(牛排味和辛辣味)共计 4 袋;葱之皇(含油型膨化食品)共计 2 袋)。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