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苏奇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L2UK61B |
| 法定代表人 | 田现伟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和顺路南36号院19号楼底商6套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1-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田晓毅(160******97)、秦树月(160******13) |
| 违法事实 |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的食品“莲子、茯苓”,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台账票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责改期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左右从安徽亳州市场上购进的食品“百合、陈皮”仍无法提供新进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台账票据,购进百合1000克,陈皮1000克;百合销售了320克,金额为28.8元,陈皮销售了220克,金额为4.4元,上述两种食品销售共计33.2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的,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