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梦翔食品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QGW891D |
| 法定代表人 | 司怀建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叶宝路中段骨科医院西300米路西1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0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国顺(160******19) 樊硕博(160******00)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平顶山市湛河区梦翔食品厂成品库内部分皮冻制品未隔墙离地存放,地面有积水,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操作间门口防鼠挡板未正常使用;贮存猪皮冻的定型桶存在油污堆积,未保持清洁,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该厂依然存在成品库内部分皮冻制品仍未隔墙离地存放,地面仍有积水,仍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操作间门口防鼠挡板仍未正常使用;贮存猪皮冻的定型桶仍存在油污堆积,仍未保持清洁的情况,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2026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2026年2月6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当罚〔2026〕1304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并且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限期未改正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可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05月1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