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赛轩牛羊产品加工坊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FNWBMX6 |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后城村4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国顺(160******19) 樊硕博(160******00)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平顶山市湛河区赛轩牛羊产品加工坊生产车间地面有污渍、积水,排水沟有杂物未及时清理,生产设备存在油污堆积,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后,依然存在生产车间地面有污渍、积水,排水沟有杂物未及时清理,生产设备存在油污堆积,仍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的情况,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2026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2026年2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当罚〔2026〕1304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组证据: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第六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当事人无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可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6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