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小丹烧烤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K6DTB4M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丹丹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西苑小区九号楼门面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许俊涛(160******17),秦树月(160******1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湛河区小丹烧烤店存在以下问题:后厨地面上存放有蔬菜等食品原料、冰箱内物品生熟混放、洗碗间内卫生条件差、窗台上摆放物品有霉变、后厨操作间调料区未张贴标识、盛放容器较脏、调料台下食用油与辣椒油直接放在地面且未加盖、操作间死角空气开关与电线上附着较厚油污、墙壁卫生差、地面存在大量油污垃圾,后厨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要求,食品安全等问题持续存在。拒不改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文件相关内容对其进行合法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魏明超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及基本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小丹烧烤店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后厨卫生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小丹烧烤店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及拒不整改情节。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小丹烧烤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制作《现场笔录》3份、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三次检查均存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7、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小丹烧烤店(美团店铺名称为:海记·干锅鸭头·涮牛肚)在美团平台店铺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网络销售的经营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初次违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针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7“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8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