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惠生活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FTY956G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科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候村十字街北200米路西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0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旭乐160******33 刘辉160******80 |
| 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金惠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并向我局提供了付款凭证及购买视频。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金惠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蜗牛酥、萌小卷”,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蒜味肠(双汇),5元/袋,净含量:350g,生产商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9.24,保质期:90天;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5元/袋,净含量:240g,生产商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1.13,保质期:120天。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的行为,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15024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资料复印件6份、检验报告2份、进货台账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河南省企业信息信用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七组证据:投诉举报信件1份,付款凭证及购物视频,证明案件来源。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七)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具有上述两种以及以上因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配套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之规定,本案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蒜味肠(双汇)1包、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1包; 2.罚款12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07月17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