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黑土甄选官食品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K7H44F1N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晓龙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中兴路南段新汽车站北49号院北起第三间106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8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玉山(16040330065)李超龙(16040330188)翟光甫(16040330152)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从四川黑土甄选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冻干牛初乳粉、1+1绵羊奶粉、原味玉米糊、有机秋木耳等黑土甄选官系列产品,当事人先向四川黑土甄选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产品清单,付款后该公司发货到当事人店内。产品购进后,由当事人工作人员向顾客发放传单,预约至店内,邀请顾客免费试吃品尝,同时通过会销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在会销过程中,当事人向顾客宣传其销售的冻干牛初乳粉、1+1绵羊奶粉具有“提升免疫力”、“有助于糖尿病人”、“帮助稳定血糖”、“激活胰岛功能”、“改善睡眠”、“延缓衰老”、“有助于骨骼生长”等功效。 |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虚假宣传视频课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裁量等级:从轻;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 集体讨论情况 | 全体同意对本案适用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黑土甄选官食品超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 |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7.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