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日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DPGWW36Y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卫东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桃花源小区物业楼 1 楼 01 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1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田晓毅(160******97),秦树月(160******1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 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 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在电梯安全员离职后,未及时招聘新的安全员,存在 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 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平湛市监特令〔2026〕第110308号),责令其限期改正或 消除安全隐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仍未 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员。 在我局多次普法宣传后,在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于 2026年5月14日配备了安全员,改正了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复印件1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 场笔录》2份、现场提取安全管理员任命文件1份、会议记录 1份、安全管理员离职证明文件1份、已离职的管理员证书复 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员,逾期未改 正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平湛市监特令〔2026〕第110308号)1份,送达 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行政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配备电 梯安全员,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 初次违法; 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复查时制 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提取《安全管理员任命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持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1份(共2页)、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明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 保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 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本着 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 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 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 从轻处罚的条件,应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5.1.13“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从轻 量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对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我局认为: 1.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已整改,并提供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员任命书、以及安全员的资格证书,这一情节在 本案调查阶段已调取证据材料,告知前已予以考量,已作为 裁量因素之一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各类转账、缴费凭证,但无法 证明是当事人公司账户支出、无法证明其电梯、监控设施改 造投入及物业费收缴困难的主张,经告知其需补充举证后, 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交有效证据材料。 3、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拟 处罚裁量已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动整改、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 已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未提供新的可变 更裁量的有效证据,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经复核,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不予采纳。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